弹跳器最初设计原型来自于我国的高跷,德国人全球专利人(Mr.ALAN Sportartikel GmbH)将高跷与弹跳设备结合,发明了第一款弹跳器,在欧洲美洲都有德国人的发明专利,而在中国我们是德国专利人唯一授权生产的厂家,我司在2002年就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并在2005年初就成立工厂开始生产销售弹跳器,鉴于目前在市场上已经发现仿冒我公司的专利产品(主要在浙江地区一带,以浙江博伟工贸为首),浙江博伟工贸则是在2006年底通过广交会购买了我司样板,仿冒我们产品的,浙江博伟工贸并在2007年所申请的外观专利是完全侵犯我司的2002年发明专利的,是侵权行为。希望精明的经营者在经销之前请详细查询,具体可向有关部门或网上查询以免产生经营风险,并且我们公司正以进入司法程序,无论生产与销售都将追究法律责任。专利人已经在所有专利国海关有备案,目前已经成功截获并销毁了浙江博伟的产品,详细内容请查看下方的视频:
目前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因未能得到全球专利人(Mr.ALAN Sportartikel GmbH)(附专利证书)的全球生产和销售授权,只能以恶意攻击手段在网站上打击合法授权商广州飞蝗腾达,对此不正当竞争的劣行,广州飞蝗腾达将给与谴责,并公布如下事实,请消费者能更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认明正品,并保留追诉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公司全部销售商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奥运闭幕式上公布的“功夫鞋”中文专利名为“弹跳鞋”也有叫“弹跳器”、“弹跳翘”、“弹跳龙”,国外称为POWERSKIP(Flyjumper、Poweriser、Powrestrider.),是德国人于1998/1999年在欧洲申请的专利,2005年由中国专利人“陈军生”(附专利证书)引入中国生产,实用专利和发明专利都具有唯一性,任何其他的外观专利都是侵犯发明原理,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胡伟为规避侵权责任并达到侵占国内市场的目的(国外市场由德国专利人授权销售商,并全部由广州供货),申请了部分专利,但鉴于德国人的专利属于全球性的,中国任何人的专利都必须在德国专利人的授权下生产和销售,否则就视为无效专利(见法院对胡伟专利无效的受理文件),而广州飞蝗腾达公司为合法生产企业,取得了德国人在全球销售和生产的授权(见德国人的授权书说明),上面也提及到未授权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资格,并委托广州飞蝗腾达在全国范围内打假。因为不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所以广州飞蝗腾达一直未对其进行正式打假,因为我们相信真理不是说出来的,铁一样的事实更有说服力,当然我们更相信商家的保护意识。
2005年香港国际娱乐资讯有限公司和广州飞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就专业研发和生产 ”弹跳高跷”而被世界公认.我们的产品可以在德国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欧美国家合法销售(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大家看看这些国家的品牌中有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fly jumper.up wing. Poweriser, pro-jumper,powerstrider等等).而"浙江博伟”的仿冒产品销往这些国家在海关就被阻止并销毁,这是铁的事实详情见:http://it.youtube.com/watch?v=rg8D3IyZvAs(即上面的视频) 但是,"浙江博伟”依然惟利是图, 不顾商业道德在这些国家进行非法销售,以至这些国家的经销商被告上法庭,这就是没有商业道德的典型.
在中国,也有很多中国的客户继续被”浙江博伟”蒙骗,因为,”浙江博伟”把宣告我们公司2002年申请的专利全部无效(但是:大部分内容依然有效)的判决放到了网上.英明的商家,请您稍微思考一下,我们专利是2002年由国家专利局正式发放的, 如果无效, 难道他们2006年仿冒我们的产品就是有效的吗?(专利是讲时间的,看谁发明的早,而不是模仿)
2006年,我们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研发新产品,我们的新产品投入市场不到几个月,就被不知廉耻的”浙江博伟”仿冒了.他们不顾消费者安全向市场推出不良产品,他们抄袭别人的产品并以低廉的价格冲入市场,不但破坏了商业规则,还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安全的隐患.相信很快会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 我们公司开发的所有新的产品都申请了专利.
2006年开发的产品
2007年开发的产品
2008年开发的新产品? 
我们在弹跳市场上总是遥遥领先的.“浙江博伟”不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恶意的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必将会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总有一天我们会让他们知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付出的代价.
广大消费者, 如您曾因购买”浙江博伟”的产品而蒙受欺骗以及为了不因使用伪劣产品留下安全隐患, 请保留购买发票或者任何”浙江博伟”的销售证据,我们将为您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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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专利证书即发明专利 |
外观专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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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博伟专利无效的文件1 |
法院受理博伟专利无效的文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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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Sportartikel GmbH
Grafratherstr 53
82288 Kottgeisering
Germany
4 January 2008
德国专利人授权飞蝗公司为唯一合法生产商文件(以下为中文说明) |
声明
德国ALAN Sportartikel GmbH 公司拥有弹跳运动器械的原始商业权利,该公司在以下国家拥有以下专利:
欧洲专利:EP00954537.7-2318/1196220 在以下国家有效
英国:1196220
德国:DE500 02 752.8-08
法国:1196220
西班牙:ES2202160 T3
意大利:4840/BE/2003
美国:US 6,719,671 B1
该专利为发明专利,具有优先权,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并且保护弹跳器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策略是在专利保护的国家与做固定品牌的独家代理商签定特权协议。
目前我们已经在欧洲和美国就FLYJUMPER,POWERIZER,AIR-TREKKERS品牌签定了协议。
我们与以上品牌产品的原始生产厂家香港国际娱乐资讯有限公司/广州市飞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中国专利持有人陈军生培养了一种友好合作的关系。
目前我们确定浙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是非法生产弹跳器厂家,此公司将非法的弹跳器出口到欧洲和美国。若干次警告他们必须尊重我们的权利,但是他们依旧如此。
由于他们的行为,我们已经在欧洲和美国开始了一场战役来宣告他们的主要品牌SKYRUNNER是违法的从而来惩治这个肆意侵权的公司。
Andrea Boeck |